第三章
??? 第五條? 醫院在糾紛處理終結后20日內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有關業務骨干進行認真的評析,按情節及后果,對已認定性質的糾紛的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進行處理。
??? 第六條? 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的處理:
??? 一、負全部責任的,扣回責任科室的當月獎金的10-2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5000元);經論證,科主任負有責任的,承擔賠償費用的1-1.5%(最高不超過1000元)。
?? 二、負次要責任的,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5%(最高不超過3000元)。視情節,科主任承擔0.5-0.75%的賠償費用(最高不超過500元)。
??? 第七條? 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4%(最高不超過1000元)。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的費用的20%。
??? 第八條? 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由于工作人員脫崗、嚴重不負責任、違紀違法、嚴重違規違章等造成的醫療事故或糾紛,因私自收費、惡意使處方外流、私自向病人賣藥賣器械等造成醫療事故或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同時報請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如吊銷執業資格、延遲晉升、降級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九條? 因管理人員“不作為”導致醫療糾紛并有補償的,除按院規章制度追究“不作為”的行政責任外,也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最高不超過1000元)。
??? 第十條? 出現重大醫療事故,給醫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分管院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最高不超過3000元)。
??? 第十一條? 對于技術原因導致的醫療糾紛從輕處理,對于責任原因導致的醫療糾紛加重處理。
??? 第四章 ( 附則)
??? 第十二條? 因科室責任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所免除的患者的醫藥費用不計入科室收入。
??? 第十三條? 以上各條責任科室及責任人承擔的賠償額,以保險公司賠付前醫院實際賠償額為基數計算。
??? 第十四條? 醫院設立“風險獎”。如科室一年未發生產生賠償的糾紛或事故,院部將按科室職業風險的高低給予該科室當年總獎金額的2%-5%的獎勵(目前暫限在各病區試行)。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院領導班子研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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