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辦公設備不能滿足合同及施工工藝要求的扣除0.2分,試驗、測量儀器不滿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構配件等許可標準不符合要求或不準確造成施工失誤的,扣除0.2分;
6、已開工未履行開工報告批復手續的,扣除0.2分。
??? 第十三條 施工監理內業資料管理情況:
1、無內業資料管理制度,責任人不明確的,扣除0.2分;
2、抽檢原始資料數據有錯誤、抄襲、復印、偽造、有意涂改、弄虛作假現象或抽檢原始記錄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資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項工程劃分不符合要求或質量評定不及時,未經業主簽證就進行下步工序作業的,扣除0.2分;
4、內業資料整理無序,歸檔不規范,不整齊、整潔的;原始資料不齊全或簽字不齊全或以筆記代替表格,填寫不規范,用語不當,日期、計算有誤的,扣除0.2分;
5、監理月報及監理日志不填寫、填報不及時或不真實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監理監管情況:
1、監管不力導致施工現場混亂,施工材料亂堆亂放,機械亂停亂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對有關的上級單位文件要求不落實或超時限辦理,不按要求書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時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監管不力導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構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進行返工;
4、現場監理人員有一次不在場或在崗不作為、有失職行為的,扣除0.2分;
5、應通知業主單位檢驗的關鍵程序、隱蔽工程而不通知的、無隱蔽工程影像資料的,扣除0.2分;
6、監管不力導致違反設計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規范違規操作進行工序作業的,扣除0.2分,并立即進行返工;
7、不按規程進行抽檢或不進行抽檢檢驗,檢驗項目抽檢頻率低于規定值的,扣除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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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現場監理安全生產管理告知內容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監理對施工人員駐地管理情況;
1、駐地工人宿舍整潔衛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離廚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項要求的,扣除0.4分;
2、駐地廚房衛生、廚師健康證及食品衛生安全協議未落實的,扣除0.3分;
3、非專職電工私拉亂接電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條 施工監理監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內業情況:
1、新入場的監理人員未經過監理單位施工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監督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未持證上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產內業資料、安全生產使用費用臺賬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為工人購買意外險不落實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員日常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由施工單位工地安全員組織進行,日常培訓教育和安全生產檢查每天都要進行,安全生產要警鐘長鳴;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學習,日常培訓教育、組織安全生產學習和安全生產檢查要有記錄并建立臺賬;日常培訓教育、組織安全生產學習和安全生產檢查(要求有日志)情況每周上報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不滿足此項要求的,扣除0.4分;
5、監理安全生產每周上報不及時及監理安全生產日志不填寫、填報不及時或不真實的,扣除0.3分。
???? 第十七條 施工監理監督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大型機械作業及瀝青攤鋪期間施工人員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馬夾及安全帽情況,如違反一次扣除0.5分,連續檢查兩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負責監督施工現場各種警示標示、標志牌、安全生產宣傳標語(條幅)、宣傳欄應按規定規范、整齊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連續檢查兩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負責監督危險地點、危險區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安設警示標志情況,如違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負責監督施工場地起吊設備起吊及自卸車作業必須由專人指揮、無安全警示、警戒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情況,如違反的,扣除0.3分;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 6、質量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隨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理單位監管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每脫崗一次扣除0.4分;在崗不盡職盡責扣除0.3分;
????? 7、負責監督施工企業按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提出的整改時限要求完成整改,如違反扣除0.4分;
???? 8、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活動,無應急預案、沒有開展演練活動情況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處理
?第十八條 質量安全監督站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監督檢查結果及整改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限期整改;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給質量安全監督站。
?????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期間施工或監理單位有涉及違規違章事項的,由臨河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向施工或監理單位發出“告知函”,施工或監理單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簽字為確認違規違章事實。
第二十條 施工或監理單位收到“告知函”后,應派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到現場督促整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完成并由該項目建設指揮部、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將整改后書面、影像資料報至發出“告知函”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告知函”扣分累計分數決定業主單位向施工(監理)單位發放第一筆工程款項的時間,扣至1分推遲一個月發放,扣至2分推遲2個月發放,扣至3分推遲3個月發放,扣至4分推遲半年發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單并報至巴彥淖爾市公路系統、市政務中心通報,三年內不允許進入巴彥淖爾市公路建設市場。
????? 第二十二條? 本告知制度由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告知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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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河區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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