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1條 為了保證鐵路給水工作的安全,不斷改善給水條件,適應運輸、生產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規程。
???????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鐵路給水運用、管理、維修及施工作業。對于從事與給水有關的作業人員,除執行本規程有關規定外,還必須執行相應的有關安全管理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 第3條 鐵路給水工作,工種繁多,作業面廣,尤其是在井下、坑內、高空作業時,以及在操縱、檢修電力設備或壓力設備時,存在著窒息、砸傷、燙傷、摔傷、撞傷、觸電及爆炸等危險。因此,加強給水作業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 第4條 各級領導要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建立安全組織機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把安全生產列入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種作業標準,不斷改善職工的安全作業條件,認真抓好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和總結交流工作。
??????? 第5條 《鐵路給水安全工作規程》是保證給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規程。鐵路給水人員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本規程。要努力鉆研技術業務,熟練掌握本職工作,在工作中團結互助、互相關心,堅決克服各種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
??????? 第6條 對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員應給予適當的表揚和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應分別情況給予教育、紀律處分,對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其性質嚴重者,建議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 第7條 在執行本規程時,各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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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規定
??????? 第8條 給水工作人員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證工作時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準喝酒,工作負責人發現有人酒后工作,應停止其工作。
??????? 第9條 給水人員在執行職務工作時,必須穿著規定的服裝并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與人閑談或做與本職無關的工作,要忠于職守,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 第10條 在作業前,應首先檢查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及與工作有關的周圍環境,如有不安全現象,必須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進行工作。
??????? 第11條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機車、車輛、機械、設備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險、有毒氣體和過分潮濕的地點附近休息、飲食、乘涼或避風雨。
??????? 第12條 不得飛乘、飛降機車或列車和在移動中的機車、車輛前方搶越線路。禁止從車輛或車鉤下面,由一方穿向對方,嚴禁鉆車作業。繞過車輛或列車時,不得緊靠車輛或列車前、后通行,并須注意鄰線是否有列車、車輛駛來。在接近線路通行或橫跨線路時,應注意了望,確認無機車、車輛移動或列車駛近時,方準通行。橫跨線路時,要走直角,并須嚴格執行“一站、二看、三通過”制度。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搶越線路或在道床范圍內行走。橫越道岔時,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轉動部分。
??????? 第13條 一切設備均應指定專人負責,其他人員未經負責人許可,嚴禁私自操作設備。
??????? 第14條 在上水塔、進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裝及起重、檢修電氣設備等具有危險性的作業時,不得一人單獨進行。
??????? 第15條 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于一次。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 第16條 對給水司機、凈軟水司機、消毒工、管道工、機車上水工、化驗人員、水表及設備檢修人員和科室等有關人員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
??????? 1.定期考試:每二年一次。
??????? 2.非定期考試:
??????? (1)新參加工作滿六個月者;
??????? (2)工種或職務改為本條規定職名者;
??????? (3)工作連續中斷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 對發電司機、電力工、電機鉗工、汽車及軌道車司機等工種的技術安全考試按有關規定進行。
??????? 鐵路局機務處負責組織對水電段(給水段)分管給水的領導干部、分局給水技術人員的考試;鐵路分局機務科負責組織對水電段給水技術人員、安全員、調度人員、分段長(車間主任)、分段技術人員的考試;水電段負責給水上述有關工種及工作人員的考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給水安全合格證》。考試成績要記入職工檔案,對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獨立工作。
??????? 第17條 新參加給水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單獨頂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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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安全組織措施制度
??????? 第一節 組織制度
??????? 第18條 水電段應有段長參加組成的安全委員會,負責全段的安全工作;車間應有車間主任參加組成的安全小組,負責車間的安全工作;班組應設安全員,在工班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組織構成水電段的三級安全網。
??????? 水電段安全委員會要動員全段職工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規定,制訂本單位的實施細則,經常教育職工模范地遵守勞動紀律和技術紀律,注意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安全組織生產。定期檢查全段安全生產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 車間主任對所管轄范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要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規定,制訂本車間安全生產技術組織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及安全技術指導,定期檢查所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
??????? 工班長(司機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規定,負責直接對所屬工人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導。經常檢查所屬范圍內的設備、安全設施、工具、材料、備品,保證其處于安全、完好、整潔狀態。嚴禁工人使用狀態不良或未經試驗合格
??????? 的工具、設備,嚴禁在防護設備不符合標準的工作場地進行工作。在所擔任的工作范圍內,實現本規程有關的各項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對危險性的工作,親自領導組織進行。
??????? 水電段的有關股室要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在所擔當的工作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認真監督實施。
??????? 第二節 作業審批制度
??????? 第19條 下列給水作業,應辦理審批手續:
??????? 1.檢修給水設備或因施工需封鎖行車線路時;
??????? 2.在危險地點檢修或施工時;
??????? 3.檢修給水設備或對給水設備施工,需停用給水設備或減少、限制給水設備能力時。
??????? 當作業影響范圍涉及相鄰局、分局或水電段時,必須由同級單位出面商定,并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
??????? 當施工單位要在水電段管轄的給水設備上施工時,應首先向水電段辦理審批手續。
??????? 第20條 計劃停水及作業的審批權限:
??????? 1.對涉及行車的給水作業或停止供水需經分局批準,具體辦法由分局制定。
??????? 2.中間站全站停水24小時及以上或區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需經分局批準;中間站全站停水不足24小時由水電段批準。
??????? 3.站區局部連續停水在8小時及以上時需經水電段批準;8小時以下時由車間批準,報段備案。
??????? 4.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戶主管部門。停水的審批及實施情況要做好必要的記錄。
??????? 第三節 作業監護制度
??????? 第21條 對作業條件復雜,作業人員安全可能發生危險時,應指定監護人,監護人監護時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風或其他威脅作業人員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停止作業。
??????? 第四節 作業結束制度
??????? 第22條 作業完成,由工作負責人檢查作業質量達到合格后,即恢復設備正常使用,并向上級報告。
??????? 第五節 標準化作業制度
??????? 第23條 為了提高工作質量和保證設備及人身安全,對管道工、給水清灰工、給水司機(凈、軟水工)、消毒工、電機鉗工等主要工種的作業要制訂相應的標準化作業內容,并監督嚴格執行。
??????? 第六節 作業檢查制度
??????? 第24條 為了監督各項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總結成績,交流經驗,發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水電段各級安全組織要建立對設備、安全器具和作業安全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促進各項安全制度的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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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運行和養護
??????? 第一節 給水設備的保安設施
??????? 第25條 原動機及揚水機的保安設施:
??????? 1.傳動部分應設防護罩。
??????? 2.揚水機上應有正確的真空表及壓力表,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在揚水管上應裝設逆止閥。
??????? 3.揚水管上應裝有指示正確的流量計或水量表,根據需要增設水錘消除設施。
??????? 4.電動機及其起動設備必須采用良好的封閉型,應有量度適宜的電壓表、電流表、電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繼電保護裝置。
??????? 5.在揚水機組上,應有紅色箭頭指示旋轉方向,在起動裝置上,應標有起動、運行及停止等標志。
??????? 6.電機及其開關控制設備應有重復接地。電機接地線的截面,銅線不小于4平方毫米,鋁線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電阻值,當設備功率大于100千瓦時不得大于4歐,當設備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時,不得大于10歐。
??????? 不得向電機及開關控制設備處灑水與堆放工具、材料、雜物等,并須保持設備及其周圍環境整潔。
??????? 第26條 配電及自動化揚水的保安設施:
??????? 1.應有欠壓、過流、斷相繼電保護及接地裝置,并裝有必要的儀表、開關、熔斷器等(接地線要求同25條)。
??????? 2.應有顯示運轉情況的信號及事故警告設施。
??????? 3.實行自動化揚水的設備應裝有機組過熱、超負荷、真空破壞、斷電、避雷及防止水錘等保護裝置。
??????? 第27條 水源的保安設施:
??????? 1.水源應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確定設置防護帶并設置防護裝置。水源防護工作應取得衛生部門的協助和當地政府的支持。
??????? 2.水源井應有顯示清晰正確的水標尺及牢固的井蓋并加鎖,井內應設牢固的平臺,并安設堅固的防護欄桿及踏梯,井蓋應有通氣孔。水源井周圍應設防護圍墻。
??????? 3.水泵井應有良好的通風及照明。
??????? 4.岸邊水源井及進水口處應設堅固的護坡及堤壩。
??????? 第28條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設施:
??????? 1.水塔應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護裝置。應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圍應設防護圍墻。
???????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應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蓋,水池、山上水槽應有良好的通氣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蓋和水塔門應完好并加鎖。
??????? 3.水塔應有安全電壓的照明設備,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應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應設有避雷裝置,并應每年進行一次接地電阻試驗,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0歐。水塔塔頂周圍應有防護設施。
???????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應有顯示清晰正確的水標尺,當距離給水所較遠,視力看不清水位標志時,應安裝可靠的水位計或聯系電話。
??????? 第29條 水鶴的保安設施:
??????? 1.水鶴及附屬裝置的安裝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應設有安全電壓的水鶴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線路平行位置的拉鏈或裝置。
??????? 2.水鶴應有作業的照明裝置,寒冷地區應有防凍設施。
??????? 3.水鶴應有獨立暢通的排水。
??????? 4.采用水力和電磁開關時,應有水錘消除裝置。
??????? 第30條 管道的保安設施:
??????? 1.根據需要應裝設安全閥、水錘消除器、減壓閥、排氣閥、排泥閥、伸縮管。
??????? 2.地下管道,應設置完整正確的水道標。
??????? 3.寒冷地區的各種水栓應有防凍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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