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格執行《調車作業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一列卸車作業完畢,翻車機處于零位后,通知四場線路值班員進行推送作業。
第三條 推送列車至牽車平臺后,經翻車機作業人員認可簽字后,方可指揮機車返回。并做好(股道、輛數、煤種)記錄。
第四條 翻車機線路值班員必須與操作機車者聯系復誦后,方可指揮機車進行推送作業。
第五條 發現車輛脫鉤或危及翻車機安全情況,要指揮機車立即停車并正確使用鐵鞋進行制動,同時向四場線路值班員匯報,故障處理完畢,及時撤除鐵鞋,恢復正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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