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客運站印章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印章是車站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車站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車站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車站的利益,制定印章管理規定。
第二條 車站站長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條 車站各類印章由各班組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 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員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
第五條 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職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職工持有單位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條 車站各班組及職工因工作需要使用須由班組長申請,經車站領導審核同意。
第八條 經車站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 車站站長對車站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報車站站長審核同意,在印章使用記錄本上注明使用原因。
第十二條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三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車站,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載明事項,經車站站長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四條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車站站長,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站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十五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車站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車站造成損失的,由車站對違紀者予以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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