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發班時刻管理
??????? 5.4.1保護原有經營者原則。
????????? 1).在發班時刻和售票站點方面,優先安排始發終到班車。如始發終到班車因運力不足或班次密度不夠等,不能滿足旅客需求的,需先知會本站場始發終到的相關參營單位解決;當相關參營單位不能及時解決時,允許適當安排市內始發的順道途經班車配客。
????????? 2).對原有普通班線,在新增相同直達班線前,須先征求原普通班線參營單位的意見。如原普通班線愿意轉為直達班線,并保證在60天內投入運行的,則其投入后具有發班時刻優先選擇權。
????????? 3).對原有直達班線,在新增相同的直達或普通班線前,須先征求原直達班線參營單位的意見。
????????? 4).如新增進站班車與原經營班車在行駛路線和售票站點等方面相似且有沖突的,站場應征求原相似線路參營單位的意見,協商一致后方可申辦有關進站手續。
??????? 5.4.2扶優汰劣原則。
????????? 1).在同等條件下,發班時刻安排優先照顧經營行為規范、服務水平高(此前3個月內無違規、無投訴)的單位;在調整發班時刻時,首先征求其意見,并盡量滿足其選擇或變更發班時刻的要求。
????????? 2).班車連續3次無故失班、無理拒載或有其它嚴重違規行為的,站場可以取消其原定的發班時刻,另行安排其它發班時刻。
????????? 3).如班車無故連續停班超過10天或已辦理退站手續,但又重新復開的,進站時間從復開之日起計算。
????????? 4).班車在申請變更發班時刻的前3個月內,必須無違規行為和違反站場其它規定的行為。
????????? 5).新增班車選定的發班時刻,在批準進站后如未能及時投入運行的,可保留7天;超過7天后,該發班時刻可供同一線路的其它參營單位選擇。
??????? 5.4.3站場調解原則。
????????? 1).對進站班車的班次安排,站場需與原有線路及相關線路參營單位協商一致后,再申辦進站手續。
????????? 2).如經營者在共同協商中出現分歧,且多次(原則上為3次以上)談判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站場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統籌協調安排。
????????? 3).節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間,站場可根據疏運需要,在滿足正班車客源的基礎上,安排合法的客車臨時加班。站場安排臨時加班應先安排原線路參營單位的合法車輛,在原線路參營單位運力不能及時到位或沒有加班運力時,可安排其它合法的客車臨時加班。
????????? 4).節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間或客觀因素發生變化時,站場有權臨時(調整時間為5天內)調整任一條線路的發班時刻,包括延長全天營業時間段、提前首班車發車時間、延后末班車發車時間、增加班次密度等。站場在調整前,需知會相關參營單位。
??? 5.5違規處理
??????? 5.5.1如因站場違反上述原則導致企業間產生糾紛的,運管部門將責令站場限期整改,對整改達不到要求或1年內出現糾紛2次或以上的站場,將予以停辦新增業務1至3個月的處理,并通報批評。
??????? 5.5.2對經營中違規行為嚴重的車輛,運管部門將調整其進站,并報請省交通廳作進一步處理,站場須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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