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五)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 (六)阻擾、干涉對重、特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 第九條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成立事故調查領導組,對事故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事故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 第十條 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因不履行職責而導致安全生產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實行引咎辭職。
??????? 對上一級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或者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隱患,沒有落實監控責任、措施的,對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 第十一條 凡鎮街發現1處侵占國家礦產資源、非法開采礦山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的,對鎮街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非法開采礦山和非法進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主任或其他基層組織的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理。
???????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防止發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旅游、交通、觸電、樓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 各級、各類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參觀、春游活動,以及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事先報告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嚴禁中小學生乘坐農用車、拖拉機回家返校以及組織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
??????? 中小學校違反本條規定,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學校的隸屬關系,對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或個人的評比資格:
??????? (一)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與事發單位具有行政管理隸屬關系的政府有關部門;
??????? (二)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相關責任,受到紀律處分或者應當作出書面檢討的個人;
??????? (三)瞞報、謊報和拖延報告事故的責任單位以及對本轄區事故單位瞞報、謊報和拖延報告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
??????? (四)年度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單位;
???????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
???????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 第十五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標準(GB/T15236-94)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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