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其他分管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一)協助主要領導,負責抓好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和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貫徹落實。
(二)對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工作中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組織制定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檢查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好所分管行業、領域中的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加強分管部門、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在對所分管部門、行業進行計劃、部署、檢查、總結、評比主要工作的同時,計劃、部署、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分管部門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經費、任務和目標。
(四)負責分管部門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現場組織指揮,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重特大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并積極協助主要領導組織搶救和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五)加強協調溝通,支持安全生產分管領導的工作。
第二章 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各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包括由政府任命的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集團公司),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落實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制定本部門(行業)的具體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行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長期規劃或年度計劃,研究確定工作目標、方案和具體措施,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
(三)在重大經濟、技術決策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內容,組織和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措施計劃,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改善勞動生產條件;
(四)在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中(含招商引資項目),貫徹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在組織開發新產品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五)組織本部門(行業)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
(六)對本部門(行業)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組織指導,組織或參與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檢查、處理,查處失職、違章和違紀行為;
(七)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八條 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本級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檢查,督促、指導本部門(行業)和下級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組織落實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研究解決本系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組織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負責督促、落實本部門(行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的施工建設工作。
(五)本部門(行業)或其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和多人重傷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向上級報告,協助調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強對本部門(行業)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部門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協助部門主要負責人,具體抓好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貫徹落實,主持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和措施。
(二)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
(三)具體組織落實本部門(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督促檢查落實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向本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和重點隱患清查整治情況。
(四)督促本部門(行業)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督促企業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斷改善安全條件。
(五)本部門(行業)或其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多人重傷等其他重大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對生產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許可的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照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或者驗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能劃分,在各自法律法規調整范圍內,嚴格履職,依法行使其行政執法權力,并對行政執法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章 責 任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行政領導未能嚴格履行其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大理州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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