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鄉鎮公安派出所在縣級公安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由一名所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參與所在鄉鎮道路交通管理規劃,維護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轄區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負責本轄區客運企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車主、駕駛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四)組織民警進村入戶,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五)查處轄區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六)負責處理轄區內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八)協助交警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對通過轄區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實施路面監管。
第十一條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
由兩名村委會領導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員。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掌握本村組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及時上報本村組無牌無證車輛和無證駕駛情況
。
(二)組織車主、駕駛人員和村民學習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民拒絕搭乘報廢、拼裝、無牌無證和非法客運車輛,提
高村民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
(三)督促本村車主、駕駛人及時參加年檢年審。
(四)勸阻亂停亂放、在道路上晾曬農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損壞道路、占道經營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協助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做好車主和駕駛人服務工作。及時報告轄區內新增危險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載、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
為,勸阻無效的應及時上報鄉鎮交管辦或轄區派出所進行處置。
(七)參與本村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工作。
(八)完成鄉鎮和業務主管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范
第十二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文明的原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穿交通違法行為查
糾的全過程,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十三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簡易程序實施處理的,應及時交由交警部門或派出所依法作出處罰。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處理的,由交管辦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由違法行為人、證人簽字確認(違法行為人拒絕簽字的應
當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時內轉遞至公安交警部門(屬于非法客運違法行為的,轉遞給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
當及時核查,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交管辦轉遞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資料,應當確實充分,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載明違法
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交管辦轉遞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二)經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將核查情況書面反饋交管辦。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州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對各縣市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進行一次考評,對履職盡責、成績突出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市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鄉鎮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每季度對各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督察并通報督察情
況。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適時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制定鄉鎮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考核工作由縣安委會組織縣安監
、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鄉鎮,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表彰,并予以物質獎勵。年度考
核排名連續2年末位的鄉鎮政府,由縣安委會通報批評。
對鄉鎮交管辦、派出所的考核,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獎懲辦法參照前款執行。
州人民政府根據各縣市、鄉鎮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安監、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采取聽匯報、查資
料檔案、實地檢查等方法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九條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安監、公安、農業、交管辦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籌建鄉鎮交管辦經費由州人民政府按每個鄉鎮1萬元標準下撥,不足部分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萬元籌建經費
,由州級財政統一撥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鄉鎮交管辦籌建工作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交警支隊下撥到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統一支付。
鄉鎮交管辦日常工作經費和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補助經費,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預算全額保障。鄉鎮交管辦年辦公經費標準不低于2萬元;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月補助經費標準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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