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條 檢驗人員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檢驗資格證書,在核定的項目內從事檢驗工作。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檢驗單位的檢驗結論和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上一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復檢。
??? 第十八條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存在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發出《監察意見通知書》,使用單位必須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通知停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未經同意不得使用。
??? 第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后,使用單位必須迅速采取緊急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
??? 第二十條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的事故參與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結案批復。
第三章 罰則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使用單位接到《監察意見通知書》逾期不執行的。
???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運行,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 第二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八第二款、第九條規定,使用單位人員無證上崗操作,違章操作情節嚴重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使用單位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安裝、拆遷、過戶、修理改變和使用條件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處罰。屬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氣瓶充裝單位無《充裝注冊登記證》而擅自開展充裝業務的 ,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檢驗單位未取得檢驗項目資格開展檢驗工作,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所得的。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單位對所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阻礙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第二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述的鍋爐壓力容器是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小型鍋爐、常壓熱水鍋爐和壓力為一個表壓以上的各種壓力容器,包括各類氣瓶、運輸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鋼制罐體的汽車罐車。
??? 本辦法所述的壓力管道是指:《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第三條所列的范圍。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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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