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報告制度
1、鍋爐事故。鍋爐運行中因鍋爐受壓部件、附件或輔助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造成鍋爐被迫停爐或減少供汽量的稱鍋爐事故。
2、鍋爐事故報告的類別,一般分鍋爐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爆炸事故: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至等于大氣壓力稱為爆炸事故。
重大事故:由于受壓部件嚴重損壞(變形、滲漏)、附件損壞或爐膛爆炸等被迫停止運行,必須進行修理的稱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停爐修理的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3、事故報告程序。根據事故的不同類別,采取不同的報告辦法。
(1)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將事故概況盡快地報告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鍋爐檢驗所,以便組織調查。
(2)鍋爐發生重大事故時,應盡快地將事故情況、原因及改進措施書面報告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鍋爐檢驗所。
(3)設備發生一般事故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改進措施,可以不報告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所屬單位分析調查、處理,制定改進措施并存檔。
4、鍋爐發生事故后,除了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以備調查分析。
5、發生事故的當班人員應如實反映和提供情況,主動配合和協助查人員開展工作,并做到不隱瞞真相,不推卸責任。
6、調查事故報告時,必須認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根據調查結果填寫“鍋爐事故報告書”,報送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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