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以下統稱為“使用單位”)必須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存放、使用等進行嚴格管理,防止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公司的生命、財產安全。
2、公司各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及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加強對作業現場人員的相關內容的安全教育。不了解易燃易爆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3、生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職工宿舍在同一幢建筑物內,并應遠離職工宿舍及生活區。與其他建筑物應保持安全距離。
4、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存放、使用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指示和禁示標志。并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出口。
5、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存放、使用場所要有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應有專人負責維護、保養管理。
6、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做到防患未然。
二、危險品的運輸
1、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由具有一定年限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運輸,必要時要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2、危險品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應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3、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設安全標志。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4、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裝載氰化鈉、氰化鉀和用鐵桶裝載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5、易燃易爆品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危險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6、車輛行駛時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中途停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三、危險品的裝卸和搬運
1、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底,作業中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裝卸搬運危險品的機械和工具,應按其額定負荷量降低20%使用。裝卸、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3、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搬運設備。
4、裝卸、搬運現場必須杜絕明火,并采取防爆、防靜電火花的防護措施。與周圍建筑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危險品的存放和使用
1、易燃易爆品應存放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不受陽光直射、禁止煙火并有消防用品的專用倉庫內,并按其不同性質隔離、分類、儲存、擺放整齊、標記明顯。應經常檢查,如有破包滲漏,及時換包或補修。
2、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倉庫內,禁止用鐵器敲擊開桶和沖擊包裝物。庫內嚴禁吸煙或使用其他明火。
3、電焊、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作業,必須遠離易燃易爆品倉庫或露天堆場。
4、爆炸物品的存放尚應遵守如下規定:
4.1 作業現場一般不得過夜存放爆炸物。臨時存放的炸藥、雷管、引火線等爆炸物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
4.2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存放的小倉庫必須符合防爆、防雷、防潮和防火的要求,且應通風良好和采用防爆型照明燈。庫房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庫房管理和進庫人員不得穿釘鞋入庫。
5、易燃易爆品的收發、領用應指定專人負責和保管、手續完備。使用單位應制定易燃易爆品收發、領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6、各種氣瓶應有標準色或明顯標志,分開放置。氣瓶應裝有防震圈和安全防護帽。乙炔瓶必須安裝回火防護裝置。
7、易燃易爆品使用工(器)具必須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或保險裝置,并經常檢查、定期維護和保養,使其始終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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