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井下勞動定員及入井人數的控制、管理,防止超定員進行生產建設,根據本礦建設工程進度、作業場所設置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井下勞動定員數量
全礦每條井筒每班入井人員不得超過15人。
二、責任與要求
1、各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全面負責,隊長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該項工作,并對當班的井下勞動定員管理負責。
2、在編制作業規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嚴格按照井下作業場所的生產條件、工程量、生產工藝及作業方式等實際情況,編制合理可行的勞動組織和出勤內容,明確作業場所每班的實際作業人數。
3、各隊的主要負責人及帶班下井干部必須在班前點名統計當班的實際下井人數。
4、本礦人員下井時,必須到充燈房領取礦燈和自救器。
5、充燈房、檢身房要嚴格按照《煤礦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及時、準確地統計好每班的上下井人員數量,做到“三對口”。
6、安檢人員要對各單位的井下勞動定員情況開展日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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