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嚴格按照燃氣工程設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地方文件等設計,使設計盡量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文件。
(2) 設計燃氣工程、設備等相關嚴格執行“三同時”,標注好安全注意事項。
(3) 對建設項目可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確保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以及設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燃氣法律法規標準。
(4) 設計人員在設計中在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將危害消除在生產過程中,設計的生產工藝需達到本質安全化。
(5) 改造生產設備或改造工藝流程等設計,需嚴格按照燃氣行業現行法律法規標準進行,并在個人及設計公司有此資質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如因個人無資質而進行此類改造設計的,由該設計人承擔設計上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
(6) 接受公司安排的相關資質培訓,并積極主動取得有關資質。
(7) 對因本人設計存在的安全隱患造成的事故負設計責任。
(8) 對個人工作用電腦的用電安全、消防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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