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碼頭實行24小時值班制。
第二條 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碼頭。
第三條 外來人員進出碼頭須按《人員、車輛出入庫安全管理規定》等管理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并有油庫人員帶領。
第四條 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
第五條 碼頭區內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遵守安全生產禁令和其它各項安全規定,禁止在天氣惡劣(如臺風、雷電、大霧等)條件下作業。
第六條 裝卸汽油、液化氣時,碼頭必須有消防隊員現場監護。
第七條 裝卸作業完畢,油船應及時離開碼頭。
第八條 碼頭必須按規定配備防溢油、消防設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條 碼頭不得靠泊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第十條 碼頭周圍不得炸魚、捕魚、釣魚以及從事其它影響碼頭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 碼頭上的各類設備、設施必須按規定定期維護保養,經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十二條 做好防臺風工作。遇臺風、大風天氣,應對碼頭上各種設備、設施采取特別保護措施。掛2號風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條 保護環境,防止水體污染。
第十四條 按規定定時巡檢碼頭設施、管線,并填寫巡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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