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JT618-2004《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為了防止在裝卸民用爆破器材過程中發生起火、爆炸事故或造成民爆器材丟失被盜,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條 裝卸民用爆破器材必須有公安部門發放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和有效票據,經保管人員審查核對無誤方可進行裝卸;
第二條 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處進行裝卸作業;
第三條 裝卸作業時,車輛必須熄火、制動、不應添加燃料;
第四條 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五條 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業人員,對所裝運的民用爆破器材應掌握其危險性質及應急措施,進入裝卸作業區嚴禁隨身攜帶火種、手機和帶電設備,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第六條 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嚴禁翻滾拖拉,或有撬棍、榔頭等鐵器敲打包裝件;
第七條 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第八條 裝運民用爆破器材時,駕駛員、押運員應對爆破器材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表一規定執行。《不同品種民用爆破器材同庫存放、同車運輸表》;
第九條 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產品不應出入庫,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內時,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l O米以內的,應停止行駛;
第十條 同一作業場所不準同時裝卸相互抵觸的民用爆破器材,不應與其它貨物同時裝卸,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系列)運輸車配送時,’先打開車門卸一種民爆器材,運達安全地點后,才能打開另一車門,卸另一種民用爆破器材。嚴禁同時打開車門卸貨,人力運送一次只能搬一件(箱);
第十一條 老、弱、病、殘、兒童不準裝卸民用爆破器材。作業前要對裝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規定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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