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必須提供公安機關發放的((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二條 承運人員(駕。駛員、押運員)首先核對用戶所辦理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并與專用提貨單上的品種、數量、發貨單位、到達單位一致后,方可啟運;
第三條 運輸車輛嚴禁帶病出車,車輛應按時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應行駛;
第四條 車廂內應有防止移動和撞擊的固定裝置;,
第五條 車身外應有符合GB13392規定的標志;
第六條 采用廂式運輸車,要有良好的散熱裝置;
第七條 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導靜電膠皮、木板等不易產生靜電的非金屬材料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
第八條 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車輪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第九條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X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由企業安全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從事運輸、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業人員,對所運的民用爆破器材應掌握其危險性質及應急措施。進入裝卸作業區嚴禁隨身攜帶火種,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第十一條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應配備押運人員。押運員應隨車攜帶符合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的有關證件,應掌握押運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批次和裝載等情況,了解所載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員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時應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民用爆破器材運輸的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企業應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預案訓練。應經常對從業人員的素質進行安全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I=I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米以外:嚴禁超車搶行。行使速度應按JT618-2004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種車輛的裝載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突然起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應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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