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條 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焊割)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286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287條?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288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 設備內作業
第289條 進入化工區域內的各類槽、罐、塔、釜、球、爐膛、煙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為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第290條 進入設備內之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等有效處理。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291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條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293條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294條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295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條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氣或富氧空氣吹風。
第297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具留在設備內。
第298條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
第十一節? 抽加盲板作業
第299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300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301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時保持微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條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證”。
第十二節 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304條 檢修完畢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案。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305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節 高處作業
第306條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必須按照化工行業《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7條 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8條?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9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310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311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312條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條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314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315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節? 起重吊裝
第316條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第317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318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319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的基礎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認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320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二)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五節? 斷路作業
第321條 斷路作業必須按照化工行業《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執行,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322條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現場管理,應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并為來往車輛明顯提示改行的路線。
第323條 斷路后,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攔、警示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第324條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所有警示及標志,報廠交通部門恢復交通。
第十六節? 動土作業
第325條 動土作業應執行化工行業《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并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
第326條 動土前必須搞清地下情況,向施工人員作好安全交底。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第327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嚴禁使用鐵棒、鐵稿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328條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當化工生產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或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329條 動土現場應設置護攔、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
第330條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331條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定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332條 挖出土方堆放距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拐角處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333條 在坑、溝作業時,還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第334條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