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標準GB13690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 第四條 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及發生化學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章 生產單位的職責
??????? 第六條 生產單位應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并到化工行政部門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
??????? 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并對其進行標識。
??????? 第八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安全標簽),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標志”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
??????? 第十條 生產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在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時,若涉及商業秘密,經化學品登記部門批準后,可不填寫有關內容,但必須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在有關信息發布后的半年內,生產單位必須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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