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及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3號令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直屬企業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宣傳普及安全知識;每年至少組織1次以崗位安全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全員安全教育培訓考試。
第三條 各直屬企業人事、教育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本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及進入生產廠區的臨時用工、施工實習人員、技術服務人員、參觀人員等。
第五條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任職和作業;本規定所要求的各項安全教育應有記錄、有確認、可追溯;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書面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章? 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六條 直屬企業、二級單位的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參加政府和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七條 企業安全負責人和安全技術管理人員,除參加政府組織的安全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外,還應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石油化工安全專業技術培訓。
第八條 直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組織安全負責人和安全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培訓。培訓由人事、教育部門會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
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 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本企業人事、教育部門會同安全管理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第十條 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三章? 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班組長的安全教育由本企業人事、教育部門會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應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及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
(三)本班組和有關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