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用火的綜合技術措施:
1.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設施全面檢查一遍,確認完備,方可用火。
2.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退料并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用火源竄到其他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超過一小時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低于3mm,嚴禁用鐵及石棉板代替。
3.在有可燃氣體的裝置(部位)用火,應使用可燃氣、氫氣檢測儀對用火點附近的動、靜密封點進行檢測,如有泄漏,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業。
4.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要采樣分析有限空間內氣體,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體積)。
5.用火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采樣分析由分析部門負責。現場采樣時,車間要給予配合,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用火,重新采樣分析。
6.凡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不能以“用火作業票”代替。
7.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火應一律不用,用火部件能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8.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9.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用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11.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12.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13.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第十條? 關于機動車輛進入裝置區及罐區的規定:
1.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并由區域管轄單位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填寫“進車票”,廠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一條? 一級、特級作業票存根由廠安全部門保存,二級作業票存根由車間保存,保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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