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強化消防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的各級人員和職能部門。
三、引用文件
1、《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四、內容及要求
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網。
2、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最高消防點的要求。
3、室外消防栓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度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m2設置滅火器一個。
4、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5、消防水帶、滅火器、沙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嚴禁挪做他用。
6、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吸煙”的明顯標志,并采取響應的防火措施。
8、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響應措施方可進行。
9、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并分別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10、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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