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裝置
5.1安全閥
5.1.1選型安裝,開啟壓力不準超過容器設計;排氣能力必須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5.1.2排氣口應在安全位置或裝設放空導管。
5.1.3安全閥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
5.2壓力表
5.2.1壓力表的安裝、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
5.2.2壓力表表面刻度極限值,應根據工作壓力選1.5-3倍,最好取2倍選用。表盤上刻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表盤直徑不小于100毫米,應裝設在便于觀察、便于穩定和吹洗位置、防輻射熱、冰凍和震動。
5.2.3未經檢驗合格、沒有鉛封或鉛封損壞、壓力表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的缺陷。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與更換。
5.2.4壓力表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檢驗合格后應有鉛封。
5.3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質應根據計算和實驗選用,爆破壓力不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5.3.2定期更換,每年至少一次,對于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5.3.3安裝位置必須保證爆破片爆破時使容器壓力迅速泄放,為使爆破時不傷及人與其它設備等,在排放口裝設放空導管。
5.4液位計(水位表)
5.4.1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顯標志,能承受與容器相等的工作壓力玻璃管液位計應有防護裝置,上下均應裝設閥門,以便檢修、維護、校驗。
5.4.2液位計應裝在便于觀察的部位和有足夠照明或光亮;觀察不便時,應裝二次遠傳儀表。
5.4.3盛裝易燃或劇毒、有毒介質的液體、氣體的容器,應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或自動液面指示器液面計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裝置。
5.5溫度計
5.5.1安裝在便于穩定的位置或采用遠傳式二次儀表,所測介質溫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測點。
5.5.2必須做好維護保養,定期校驗合格方能使用,失靈或損壞的溫度計不準使用。
5.5.3測試溫度的儀器儀表也要定期校驗。
5.6報警裝置
當溫度、壓力、液面及其他工藝條件等超過正常允許范圍而威脅安全生產時,應裝設報警裝置以便及時發出警報,迅速進行處理,避免發生事故。
5.7進、出口閥
5.7.1進口閥應便于在運行可可隨時與其它連通的管道切斷,防止超壓,確保安全。
5.7.2出口閥是便于在必要時可將內部物料排除和泄壓。
5.8靜電防護裝置
5.8.1在一切設備、管道等可能引起靜電的部位,均應裝設靜電接地和消防裝置。
5.8.2定期檢查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
5.8.3當介質為不良導體時,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準使用塑料、橡膠玻璃等材質的管道和設備。當必須使用塑料或橡膠玻璃管線短距離連接時,則在管內接入導電良好的銅質編帶,同時可靠接地導除靜電。
5.9防雷
5.9.1裝設避雷裝置,應按《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規定要求進行設計安裝。
5.9.2定期檢測防雷設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并做好記錄,如不符規定要立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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