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2.物資儲存場所應該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和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3.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的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4.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通暢。
(二)倉庫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部門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要求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3.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化學危險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4.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⑴放射性物品、劇毒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⑵炸藥不能與易爆器材同存一庫。
⑶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⑷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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