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依法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資格證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使其掌握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防范事故的能力,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化工廠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資格證的管理
3.職責
3.1公司負責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3.2安全環保科負責廠級培訓,各部門負責車間級和班組級培訓,安全環保科負責對車間級和班組級培訓抽查和監督。
3.3各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4.工作程序
4.1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4.1.1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廠長及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取得職業安全衛生資格證后,方可任職,并定期進行復審。
4.1.2車間級領導必須取得職業安全衛生資格證方可任職。每三年進行一次復審,取證培訓和復審培訓工作由公司負責組織。
4.1.3專(兼)職安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司負責組織進行,其必須經安全培訓取得資格后,方可任職,并定期進行知識更新的學習和培訓。
4.1.4班組長及班組安全員的培訓,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組織實施,每年要集中組織培訓學習,不斷提高其安全素質。
4.2生產崗位員工安全培訓教育
4.2.1新進職工培訓教育
4.2.1.1新進職工經公司級培訓教育合格后,持安全教育介紹信,到安全環保科進行登記,進行廠級培訓。經廠級培訓考核合格后,安全環保科開具培訓合格介紹單到生產科。
4.2.1.2生產科根據培訓合格介紹單開具調令分配到各車間,進行車間級培訓,培訓合格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然后分配到崗位上,進行班組級培訓,培訓合格后,指定帶領師傅并簽訂師徒關系責任書,上崗一段時間后,填寫員工工作情況反饋信息單。安全生產責任書、師徒關系責任書、員工工作情況反饋信息單定于每月5日上交安全環保科。
4.2.2外來實習和代培人員培訓教育
由教育部門負責管理,并通知本廠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四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簽訂《外來實習人員安全環保承諾書》后,方可在有關部門派專人帶領下,按指定路線進入生產現場。
4.2.3“轉崗”“復工”“四新”安全培訓教育。
4.2.3.1員工調整工作崗位(轉崗)或離崗30天以上,重新上崗(復崗)時,應實行相應的廠級、車間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離崗30天以下,試其情況,應進行車間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
4.2.3.2非本廠職工調入,無論是否改變工種,應按新工人進行安全教育。
4.2.4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在投產以前,應及時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對崗位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掌握一定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崗作業。
4.2.5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主任及車間安全員負責并實施。教育內容是車間生產特點和生產流程及設備配置情況;車間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2.6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由班組長負責,班組安全員組織實施,教育內容是: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班組生產流程及設備配置情況;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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