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易燃、易爆物品
5.1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5.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6 鍋爐
6.1 每天在使用鍋爐前,一定要檢查鍋爐的三大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規程要求,靈敏可靠,司爐工人在值班時,必須履行其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6.2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6.3 司爐工使用鍋爐時,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7 檢查和整改
7.1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豬場安委會組織全分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門每季至少自檢一次,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每天進行檢查。
7.2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
8 獎勵與處罰
8.1 豬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至少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安委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部門和先進員工。
8.2 安全生產先進部門的基本條件:
8.2.1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安委會的有關制度,落實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8.2.2 安全生產措施得力,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8.2.3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8.2.4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8.3 安全生產先進員工條件:
8.3.1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8.3.2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8.3.3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生產、違章指揮。
8.4 對事故責任人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到法律者交法政機關依法論處。
8.5 對部門扣發業績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10%,對員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月業績工資總額,可并給予行政處分,甚至開除。
8.6 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8.6.1 部門責任人必須到現場了解情況,防止事故擴大,并做好詳細記錄和簽名。
8.6.1 立即向領導匯報,并遞交記錄和事故處理意見。
8.6.2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后,須在15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交領導。
8.6.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8.6.5 以事故有責任的人做出適當的處理。
8.6.6 以事故通報或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全體員工。
8.7 對機動車輛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嚴禁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辦公室批準交給其它人駕駛,每發現一次扣一個月業績工資。
8.8 豬場領導,各部門主任、主管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8.8.1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通知、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8.8.2 對可能造成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8.8.3 不接受安委會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公司利益,強令其它員工違章生產、作業的。
8.8.4 對安全生產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8.5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8.8.6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生產的。
9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10 本規定由豬場經理室負責解釋。
11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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