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作業環境,降低作業風險,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建造企業。
本規定中作業環境是指船舶建造過程中,為改善作業環境,所采取的臨時照明、通風措施,以及設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過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業要結合本規定要求進行具體細化。
3 管理職責
3.1企業應指定部門在船舶設計階段制訂船舶建造臨時照明、通風工藝(包括臨時工藝開孔圖),結合船舶艙室結構提出臨時照明及通風方式,選取合適的材料和設備,明確施工安全技術要求。
3.2企業應在原基礎上,明確落實船舶建造臨時照明、通風及船舶建造過程中的“6S”管理主體責任,便于過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門負責根據施工需求和工藝要求,提前準備好施工所需材料、設備,做好安裝過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業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提前安排設置臨時照明、通風、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產單位做好“6S”工作,確保作業環境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單位應做好“6S”管理工作,保證施工現場的干凈整潔,不斷提高作業人員素養,規范作業人員行為。
3.6安監部負責做好臨時照明、通風、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現場“6S”工作的監督檢查。
4 管理內容
4.1臨時照明安全管理要求
4.1.1臨時照明照度要求
按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執行,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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