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吊籃的維護保養及報廢要求
5.6.1拆下的吊籃、吊杠、支架等應整齊的擺放在指定地點,嚴禁隨處亂放。
5.6.2按照吊籃的使用保養要求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每月進行點檢,每兩年進行一次法定檢驗。
5.6.3運行滿1000小時或一年后,由資產部聯系廠家派專人來公司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性能完好。
5.6.4鋼絲繩的主要報廢要求(詳見GB05972-2006起重機鋼絲繩檢驗報廢標準):
a.鋼絲繩在一個捻節距內斷絲數達到總絲數的10%;
b.鋼絲繩單絲表面磨損或腐蝕量達到原單絲直徑的40%;
c.鋼絲繩直徑減小量超過原公稱直徑的10%;
d.斷股;
e.鋼絲繩受熱或電損傷出現明顯的顏色變化;
f.籠狀畸變,繩股嚴重擠出、嚴重彎折、扭結等。
5.6.5吊籃的報廢要求
a.當腐蝕深度達到原構件厚度的10%時,則應予以報廢;
b.主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而又不能修復時,則應予以報廢;
c.懸掛機構、懸吊平臺和提升機架等整體失穩后不得修復,則應予以報廢;
d.當結構件及其焊縫出現裂紋時,應分析原因,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措施,當滿足原設計要求時,才能繼續使用,否則應予以報廢。
5.6.6吊籃的維護保養記錄及臺帳應保存至吊籃報廢。
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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