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礦。
2 主要內容
2.1礦負責人負責安措資金計劃的審批。
2.2礦財務部門負責安措資金的發放與監督資金的使用.
2.3礦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
2.4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資金應列入財務計劃。
2.5安措資金計劃經批準后,應嚴格按計劃安排實施。
2.6安措資金的使用應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2.7安措資金的使用必須落實到位,相關部門應定期進行檢查。
2.8堅持“安全第一”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當安措資金不足時,應予以追加投入。
2.9安全技措實施單位每年應總結上報本年度安措資金使用情況。
2.10生產年度結束,財務部門應對安措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匯總。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