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礦。
2 具體內容
2.1由于職工蓄意違章造成自身傷害的,不應認定其為工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有本人承擔;造成他人傷害的,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致人死亡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2.2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因違章作業,違法亂紀、違反勞動紀律等致本人或他人受到傷害的事故,根據嚴重程度及責任大小給予試崗或下崗處理,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2.3 生產施工負責人在安排工作或指揮作業時,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礦各項規章制度,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人員傷亡的,要給予撤職或下崗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開除廠籍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由于管理原因導致職工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由于管理原因導致職工發生工亡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廠礦級領導應給予記過處分。
2.4對“三違”人員要進行嚴格考核。特別是對經常違章作業或習慣性違章作業的人員,要給予下崗處理或大額度的罰款。同時,要對其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安排重新上崗,教育培訓期間不享受工資獎金待遇。
2.5 施工負責人或監護人不負責任,施工無安全技術措施或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雖未發生事故也要給予嚴格考核。如發生傷害事故,視嚴重程度給予撤職處分或下崗處理。
2.6 在生產、檢修、施工過程中,做為班、組和工段成員,對他人違章作業現象視而不見、麻木不仁、不能及時指出或制止集體成員中的違章作業行為,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傷員的都要根據情況給予嚴格考核。
2.7 發生事故后,在未經上級有關管理人員或事故調查組同意而移動事故現場物證,對事故調查取證造成困難的,要給予從重處罰。
2.8 施工單位承包礦的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礦內部承包的工程項目、礦所屬單位外出承包的工程項目等,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合同中的有關要求,如發包單位未對承包及施工單位的營業范圍、施工技術力量、施工安全組織能力、施工安全設施和《施工安全資格證》等進行審查、一旦發生事故,要對發包單位相關責任人給予下崗以上處理。新職工上崗前,用工單位必須認真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用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到特種作業培訓部門接受特種作業安全培訓或復訓。爆破人員要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爆破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擅自從事特種作業,發生事故即給予開除礦(廠)籍處分。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培訓即安排上崗,按違章指揮處理。
2.9 經事故分析后。主要責任人以外的次要責任人以及負連帶責任的人員,視事故影響面及責任大小均給予嚴格考核。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