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瓦斯監測系統值班員發現系統故障,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同時上報縣局監控中心。
第二條 上報包括系統故障地點、故障時間等相關內容。
第三條 監控及調度值班將故障的有關內容做好記錄。
第四條 礦調度室接到故障通知后,由礦值班領導積極組織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上報。
第五條 在處理的過程中,每半小時和故障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并備案。
第六條 瓦斯監測系統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和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
第七條 礦調度室將報警原因、處理措施、處理結果向監控值班室進行反饋。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