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條:對質量標準化工作負全面責任。對本單位貫徹執行質量標準化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規程和條例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對礦達標辦負責業務指導工作。
2、 第二條:直接領導本單位全體質量標準化人員,質量標準化標準及上級文件指示精神,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
3、 第三條:參加審查年度質量標準化工作計劃,并督促兌現。
4、 第四條: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質量標準化方面的管理工作。
5、 第五條:監督檢查工程質量、設備質量及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產品質量,。
6、 第六條:經常檢查現場工程質量,參與組織、領導每月的質量標準化大檢查,每周的質量標準化會議。要重視調查重大質量問題,改善工作環境,監督有關單位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7、 第七條;監督檢查安全經費的使用情況,安全技措工程進度和效益。
8、 第八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時,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參加組織事故調查、分析原因,追究責任,按時上報,并對防范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 第九條:負責質量標準化人員的思想教育、政治和技術業務學習,開展質量標準化人員的工作競賽,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監督檢查新工人及各工種的培訓工作。
10、 第十條:檢查質量標準化獎懲執行情況。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