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煤礦瓦斯治理"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 "十六字方針,落實集團公司"規范、準確、及時、有效"監測管理目標和理念,充分發揮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類煤礦生產企業,包括基建礦井、改擴建礦井和聯營兼并礦井。
??????? 第三條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的重要保障。各礦(公司)的礦長、總經理對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測試等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礦(公司)的總工程師對監控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測試等技術管理負責。
??????? 第四條? 凡監控系統未建立、系統不完善或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礦井或工作地點不得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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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 第五條 集團公司所有生產礦井、新建礦井、回收礦井、改(擴)建礦井、基建礦井必須裝備永久可靠的監控系統。各礦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監測系統。
??????? 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必須符合《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
??????? 監測監控系統首選采用井下以太光纖寬帶環網結構,監控主機和備用機采用雙機在線熱備技術,相互可自動切換。
??????? 第六條 新建生產礦井新裝備監控系統,生產礦井、回收礦井、改(擴)建礦井需更新或擴容監控系統必須提出設計方案,設計方案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 第七條 所有礦井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監測系統必須與集團公司瓦斯監測網絡實現聯網。
??????? 第八條 入井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工作穩定、性能可靠。
??????? 各礦必須按監控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連檢的設備。
??????? 第九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門限,斷電控制關聯區域等做出明確詳細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經機電、通風、安監部門審核后,由通風區和生產隊組負責實施。
??????? 各礦地面選煤廠的煤倉、轉載點等瓦斯聚集區域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瓦斯濃度≥1.5%立即切斷相關聯區域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 第十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和正式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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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井下管理
???????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設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安裝標準,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 第十二條 井下瓦斯監測區域或斷電控制區域內,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連接的各類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和各類信號設備,接入單位必須事先單獨繪制井下電源接線和斷電控制接線圖并報送通風區,經通風區及駐礦安監處審核簽字后,并在通風區監測人員監督下方可開始布置接線。
??????? 第十三條 井下監測分站應架設或吊掛在便于調試、觀察、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軌道不小于500mm。
??????????? 井下監測分站牌版應按集團公司2004年頒布的《某某集團礦井通風標準牌板圖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寫。
??????? 第十四條 井下監測分站的交流供電電源應取自生產電源總開關的電源側。井下監測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測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監測分站不能保證2小時后備電池供電的應立即更換。
??????? 第十五條 井下監測分站和電源不得進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不得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進風巷,不得進入斷電范圍內的掘進巷道內。
??????? 第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內任何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和電源必須全部可靠實現瓦斯斷電閉鎖控制。
??????? 第十七條 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進風巷前方5米處或被串掘進面局扇前5米處必須安裝串聯瓦斯傳感器。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 復電點:<0.5%CH4,斷電區域:被串工作區域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 第十八條 回采工作面機尾瓦斯傳感器與回風流中瓦斯傳感器之間距離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點:≥1.0%CH4,斷電點:≥1.0%CH4,復電點:<1.0%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 第十九條 綜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電機上方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綜放回采工作面回風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或便攜式瓦檢儀;非綜放采煤工作面回風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風上隅角瓦斯傳感器吊掛位置為回風落山角密集柱處。后部溜電機上方和回風落山角兩個瓦斯傳感器設置參數為:報警點:≥1.0%CH4;斷電點:≥1.5%CH4;復電點:<1.0%CH4;斷電區域: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 第二十條 井下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裝卸煤時,其煤倉的裝煤點和卸煤點處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吊掛位置為裝(卸)煤點的下風流3-5M處。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復電點:<0.5%CH4;斷電范圍:裝(卸)煤點處上風流100M及其下風流的200M內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 第二十一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每一采區口內20M處安設一枚瓦斯傳感器,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復電點:<0.5%CH4。斷電范圍:大巷電機車架空線電源和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 第二十二條 井下采煤機、綜掘機必須配備靈敏可靠的機載瓦斯報警斷電儀或機載便攜式瓦檢儀。報警點:≥1.0% CH4,斷電點:≥1.5% CH4,復電點:<1.0%CH4。凡采煤機、綜掘機未配備瓦斯斷電儀或便攜式瓦檢儀的視為監測系統不完善,不得開機生產。
??????? 第二十三條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3-5M處,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點:≥1.0%CH4,斷電點:≥1.0%CH4,復電點:<1.0%CH4,斷電范圍: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區域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 第二十四條 皮帶運輸機巷道兼作回風巷的,必須在回風巷入口內10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報警點:≥0.5%CH4,斷電點:≥0.7%CH4,復電點:<0.7%CH4,斷電范圍:回風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 第二十五條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的測風站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和風速傳感器。
??????? 第二十六條 礦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須安設開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安設饋電傳感器。主要風門必須安設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應設置風筒傳感器,風筒傳感器和巷道內生產電源實現風電閉鎖。
??????? 第二十七條 具備永久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允許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獨立的甲烷斷電儀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
??????? 第二十八條 井下全部監測裝備(包括各類通訊電纜、監測分站、監測電源、各類監測探頭、各類斷電控制儀等)必須保證狀態良好、設施完備、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如出現損壞、故障或功能喪失等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 第二十九條 井下監測斷電區域內的生產動力電源(設備)和專供電源(設備)必須全部安裝開停傳感器,且傳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則視為監測系統不完善。動力設備包括:采煤機、工作溜、后部溜、轉載溜、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類動力設備(絞車、回柱機、注水泵等)、皮帶機、掘進機、煤電鉆、耙巖機、裝煤機、錨噴機、運輸溜、激光導向儀、錨桿鉆機、絞車等。
??????? 為監測饋電異常,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井下監測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監測探頭重點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點每10天必須調校一次。瓦斯超限斷電功能必須每7天測試一次。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檢儀的載體催化元件每年必須更換一次。監控主機、監測分站及備用電池、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
??????? 第三十一條 井下監測系統必須具備電電閉鎖和故障閉鎖功能,且地面機房主控機必須全部啟用電電閉鎖和故障閉鎖。電電閉鎖含義:監控設備因停止供電而中止監控工作時,立即切斷所控制斷電區域內一切電源。故障閉鎖含義:監控設備因故障而不能擔負正常監測任務時,立即切斷所控制斷電區域內一切電源。若未實現上述兩種控制,視為監測系統不完善,不得生產。
??????? 第三十二條 井下各采煤、掘進等工作地點的監控系統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當日礦通風區值班長要立即下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并且嚴禁人工監測進行生產,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 第三十三條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綜掘掘進工作面必須在采區配電室裝備可靠的二級后備斷電保障系統。
??????? 第三十四條 瓦檢員負責瓦檢區域內所有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的巡查和觀察。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通風調度,并在瓦檢圖表做好記錄備查。
??????? 第三十五條 井下架線電機車或特殊電動機車應安裝車載瓦斯報警斷電儀或便攜式瓦檢儀。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復電點:<0.5%CH4。超限時立即停止機車運行并切斷電機車上供電電源。
??????? 第三十六條 礦井各主扇風峒內必須分別安裝瓦斯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負壓傳感器。
??????? 第三十七條 易(自)燃煤層回采工作面必須在回風巷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所有井下作業地點的瓦斯傳感器必須至少安設二枚高濃(上限在40% CH4以上)瓦斯傳感器。非突出礦井所有煤巷掘進煤頭必須安設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濃瓦斯傳感器。
??????? 第三十八條 井下監測電纜用非金屬耐磨損材料吊掛,每間隔3M分鉤分掛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壓,不得有過緊張力,吊掛整齊。監測電纜每間隔100M作標簽標志。監測電纜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潔。
??????? 第三十九條 井下各類監測探頭(儀器)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測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風筒、淋水、浸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 井下傳感器、監測電纜等監測設備的正常移動,必須由通風監測人員或在通風監測人員的監護下,由所在生產隊班組長按規定移動。
??????? 第四章? 機房、聯網與調度管理
??????? 第四十條 各監測主機房應配備具有通風知識、監測監控知識、計算機及網絡知識、責任心強的監測員至少5人,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監測機房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工作制度。
??????? 第四十一條 主機監測瓦斯超限報警后,機房監測員必須立即核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或饋電信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而未斷電的,要立即報告礦通風調度和當日通風值班長,并立即實施手動斷電控制或二級斷電控制,并詳細登記。
??????? 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區域時,應立即手動切斷波及區域的電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