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阜康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阜康市行使煤礦安全監管和其他管理職責的部門、市屬煤礦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煤礦安全監管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和地方監管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市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負責。煤監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區、州、市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劃分片區管理,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經貿委、安監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會組成煤礦聯合檢查組,各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聯合檢查組每季度對全市煤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并負責對煤礦停產后的復產驗收工作。
第三章? 對煤礦檢查驗收的內容
第五條? 市經貿委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持證情況:
1、煤炭生產許可證。無證、證件內容與實際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2、礦長資格證。無證、人證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3、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無證的必須停產整頓。
(二)礦井圖紙及技術資料
1、礦井11張基本圖紙的繪制、填圖、交換情況。圖紙不全、未及時填圖、交換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停產整頓。
3、采區設計、作業規程、通風設計等技術資料的編制、審批、學習、考核、執行情況。資料不齊全或未嚴格執行審批、學習、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整改完畢的,停產整頓。
(三)煤礦安全管理機構
煤礦法人、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職責分工情況。上述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和履行職責情況。
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立即停產整頓。
(五)煤礦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定和預演情況。
未制定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六)礦井五大系統基本情況:
1、提升系統;2、運輸系統;3、通風系統;4、供電系統;5、排水系統;6、礦井現有采掘情況,有哪幾個工作面,實際采掘情況。
礦井五大生產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立即停產整頓。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否則,停產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七)礦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隱患
對照《煤礦安全規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檢查礦井各個生產系統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及落實情況。
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空班漏檢,不落實瓦斯檢查“三對口”、“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異常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存在大面積懸頂而無有效防治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受水災威脅而沒有制定預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未編制防滅火設計,未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無完善的防塵系統,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八)職工培訓情況
1、煤礦全員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煤礦職工接受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的培訓和持證情況;
3、特種作業人員所需人數(按實際工作面配備),實有人數,持證情況、證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礦職工未經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培訓考核,未取得培訓證書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人數不足的,必須停產整頓。
(九)礦井采掘計劃和實際生產能力
檢查煤礦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計劃,并按照計劃辦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數組織采掘作業。
未向市經貿委上報年度采掘計劃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市經貿委必須按照煤礦的采掘計劃和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礦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發放量和次數,嚴禁超能力供應爆炸物品。
井下作業人數超出核定人數的,必須立即整改。
未經驗收恢復生產的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技改礦井立項和審批手續不全,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礦井,未取得公安局發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不得審核發放爆炸物品。
(十)檢查煤礦是否為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煤礦,不予驗收。
(十一)市屬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
1、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責令煤礦停產整頓。
2、市屬煤礦在國家法定的重大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必須按規定停產放假。
3、停產期間各煤礦除進行正常的井下通風、排水、氣體檢測工作外,嚴禁私自組織生產及其他作業。
4、對明停暗開、私自組織生產和其它作業的煤礦,一經發現,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煤礦礦長及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違法生產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第六條? 市安監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未貫徹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二)對煤礦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工作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手續不全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三)對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上報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采礦許可證持證情況。無證、擅自采礦的,必須關閉取締。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的、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和浪費的、不參加采礦許可證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依法進行查處。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