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全礦上下“一通三防”齊抓共管的責任感,切實加強現場管理,落實各項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檢查監督
第二條 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每旬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檢查,由通風科、通風區、抽排區、放炮區、安監處等單位參加,主要檢查“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規定執行落實情況。
第三條 通風科每旬組織一次現場質量和安全隱患抽查。
第四條 通風科、安監處、抽排區、放炮區必須建立巡回檢查匯報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和檢查。
通風管理處罰辦法
第五條 局扇必須按通風區給定地點、型號、臺數進行安裝,且局扇必須有“三專兩閉鎖”裝置,否則必須停止工作,并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
第六條 局扇由施工單位派專人看管并掛牌留名,嚴禁任何人隨意停開局扇,否則給予責任者下浮一級工資處理。
第七條 對堵塞折斷風筒、掐風筒、任意調節風量的罰款責任單位置200元,不愛護風筒,隨意開洞劃口的,按每洞50元罰款,解掉風筒鐵絲的,每發現一處罰100元,對炮崩(迎頭20m除外)、車刮損壞風筒嚴重者,按價處罰。
第八條 各單位的電纜、風水管必須從風門墻預先留設的孔內孔穿過,嚴禁從風門中通過,否則罰款200元。
第九條 通風區測氣員對分管范圍內的通風設施起監督檢查作用,對不管不問的,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十條 采掘開修施工地點附近風門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嚴禁任何人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通車風、門不允許礦車停留在風門位置,否則罰款200~400元,造成風流短路影響生產的給予責任人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一條 對任意損壞風門或破壞風門聯鎖裝置者,給予責任人降級處理,并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二條 各單位需過大件時,必須事先與通風區聯系,由通風區派人按申請單位的時間、地點、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風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順利通過,否則罰施工單位500元。
第十三條 除通風檢查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柵欄,不得損壞柵欄及封閉墻,否則給予責第十三條除通風檢查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柵欄,不得損壞柵欄及封閉墻。否則給予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直至開除留用,并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四條 機電管理科必須保證礦井主扇正常運轉,備扇必須保證能在10min內開啟,否則罰款500-1000元,并給予機電科長行政警告處分。
瓦斯管理處罰辦法
第十五條 測氣員不按照瓦斯巡回檢查路線檢查瓦斯,每班檢查次數不符合要求的,弄虛作假,不測就報的,瓦斯超限不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匯報的,給予責任人降級直至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六條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須使用風帳處理瓦斯,上隅角無風帳,罰通風區200元,生產單位損壞或擅自拆掉風帳的,罰生產單位200元。
第十七條 按規定認真使用好便攜儀,全煤及半煤巷掘進工作面,迎頭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儀,并按規定懸掛在迎頭,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產單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煤機司機的便攜儀必須隨身攜帶,否則不準生產,并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第十八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否則給予施工單位班長或跟班長或跟班的區隊干部行政降級、撤職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除名,并給予當班的測氣員、放炮員、安監員開除留用處分。
第五章 儀器儀表
第十九條 收交便攜儀、自救器時,發現儀器及其零配件丟失或損壞的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 安全儀器用后要及時交囚回,每推遲一天不交的,罰款50元。
防治自然發火
第二十一條 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須安齊灌管路,否則不準回采,并罰責任單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條 對于擅自關閉、損壞及拆卸灌漿管路,影響正常灌漿的,給予責任人下浮一級工資處分,并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脫崗,不能保證灌漿濃度及正常灌漿的,不認真檢查管路,管路漿不能及時匯報、處理的,給予責任人降級處理。
第二十四第 老硐檢查工必須按要求二人一組進行檢查,否則給予責任人降級處理。
第七章 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條 因無計劃檢修停電造成排放瓦斯的給予責任人行政降級處分并對責任單位給予5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計劃停電,但未按停電申請的時間及操作程序作業排放瓦斯的,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