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第一條 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許進人警戒區。
第二條 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
第三條 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第四條 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第五條 不應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藥壺中的起爆藥包。
第六條 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七條 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第一條 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第二條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第三條 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