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永久避難硐室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系數不低于20%的。
自備氧供氣系統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布置有直達地表大直徑鉆孔的永久避難硐室應保證24小時連續供氧;其他永久避難硐室應保證額定防護時間內的供氧量。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時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
有害氣體去除設施處理CO2的能力應不低于每人0.5升/分,處理CO的能力應能保證20分鐘內將CO濃度由0.04%降到0.0024%。配備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飲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離式,連續使用時間不低于45分鐘。
9、永久避難硐室施工時,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成后應組織工程驗收。
10、永久避難硐室施工、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滿足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臨時避難硐室
1、臨時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巖(煤)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確保服務期間受采動影響小。前后20米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層自燃等措施。
2、臨時避難硐室應由過渡室和生存室等構成,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隔離門結構。
過渡室凈面積應不小于2.0米2,內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第一道隔離門上設觀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
生存室凈高應不低于1.8米,長度、寬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每人應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積,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應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設置不少于兩趟的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
3、隔離門應不低于井下密閉門的標準,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隔離門墻周邊掏槽,或見硬頂、硬幫,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
利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過渡艙作為過渡室時,過渡艙外側門框寬度應不小于300毫米,安裝時在門框上整體灌注混凝土墻體。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墻體強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離門安裝要求。
4、臨時避難硐室應采用錨網、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硐室地面應高于巷道底板0.2米。
5、臨時避難硐室應接入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過濾裝置具備油水分離功能。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接口和供水閥。接入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硐室入、出口處應設人員定位基站,實時監測人員進出緊急避險設施情況。硐室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
6、臨時避難硐室應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實現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溫度和濕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檢測或監測。
7、臨時避難硐室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系數不小于10%。
8、硐室建設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臨時避難硐室硐室建設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按要求組織驗收,滿足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維護與管理
1、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
2、緊急避險設施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3、應定期對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期更換產品說明書規定需要定期更換的部件及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應每3個月對配備的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于8兆帕時,應及時補氣。
應每10天對設備電源(包括備用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4、經檢查發現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
5、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6、煤礦企業每年應將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
六、培訓與應急演練
1、煤礦企業應將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2、煤礦企業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3、煤礦企業應每年開展一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七、監督檢查
1、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
2、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情況納入監察工作重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嚴格監察執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八、附則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