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分配到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必須由有關專業部門對其進行專門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按規定履行手續,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后,在師傅的指導下,從事本工作的操作學習。學習期滿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2、凡已取證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按一定時間要求參加專業部門組織的培訓考試和考核,對操作證進行復審簽訂(一般每年考核復審一次)。
(四)、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考試合格后,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然后經再次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2、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五)、全員安全教育
企業對全體職工應進行安全教育,在職工中樹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實現生產安全化。全員安全教育必須經常進行,以及時提醒,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全員安全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包括廣播、扳刊、報告會、安全討論會等。要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報導典型事故案例,聯系實際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
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小時。
(六)、復工工人安全教育
1、凡休假七天以上返崗必須經班組進行復工安全教育。工傷休假1個月,其他休假3個月以上者,必須經二級單位、班組兩級復工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紀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等。參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制定防護措施。
(七)、換崗工人安全教育
調換工種以后工人對所從事的新工作不熟悉,對操作規程和技術不了解。為了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必須對他們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勞動規章、遵守事項和企業、車間、采區危險地區情況等方面,以及本崗位的工作責任、操作規程等方面和教育。
(八)、“四新”安全教育
當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生產時,必須對從事該工作的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重點教授操作規程、安全措施、防護裝置的使用等方面的內容、使工人能夠獨立操作、安全生產。
1、由礦長(經理)組織和領導對中層干部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知識考試。
2、由生產副礦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組織和領導對工程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知識考試。
3、由二級單位負責人組織和領導對本單位職工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知識考試。
4、各單位每半年要對下屬組長及以上骨干進行一次安全知識考試。
5、無論干部或職工凡考試不及格者,限期補考,其考試成績進入個人檔案,作為評比升級的條件之一。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