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燈各部件要齊全、完整、緊固。燈線不破損,進出口線連接牢固,密封良好。
2、礦燈要保證開關靈活,接觸良好,燈不眨眼,不滅燈。
3、礦燈要實現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燈,統一編號,“對號入座”,使人、燈、牌對號,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4、升井后的礦燈,值班人員要將礦燈擦洗干凈,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損。對需要維修的礦燈要及時維修,不準影響下班繼續使用,礦燈完好率應保持在95%以上。
5、礦燈應完好,如有電池損壞、亮度不夠、燈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損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去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6、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出井后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
7、燈房管理人員對損壞或丟失礦燈,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電科批準執行。
8、對礦燈房充電工配備齊全必要的保護用具。礦燈維修工按照礦燈的完好標準,每周對每盞礦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后兩小時,必須把沒有交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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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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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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