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上崗,加強業務技術學習,增強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2條 負責井下日常瓦斯巡回檢查和其它氣體檢查,認真按照瓦檢員技術操作規程和瓦斯設點計劃、瓦斯巡回路線檢查瓦斯情況,嚴禁空班、漏檢、假檢,對當班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3條 熟悉礦井通風系統,負責查看巡回路線上的各種通防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局扇停風,采掘面或其它地點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及有關生產中的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并匯報監區或調度室,對重大問題要現場督促整改。
第4條 檢查高冒地點、采煤面上隅角、采空區邊緣的瓦斯時,要由低向上檢查,嚴防窒息事故發生。負責檢查廢巷、盲巷和臨時停風地點及密閉外的瓦斯情況,要在柵欄外檢查,不準進入巷道檢查。
第5條 完成承擔的恢復通風任務,協助救護隊完成排放瓦斯安全工作。燒焊時按規定檢查瓦斯,參與瓦斯鑒定工作,及時完成監區安排的應急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如實準確填寫瓦斯牌板、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報表,做到“三對口”。
第7條 愛護瓦斯檢測儀、溫度計等測量工具,確保測量的準確性。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嚴格遵循瓦斯巡回檢查路線進行檢測,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的,以及未按要求程序進行檢測,造成數據,出現明顯錯誤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不熟悉井下通風系統,對檢查發現的局扇非正常停風,瓦斯超限等情況未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按調度室要求進行處理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嚴格遵守瓦檢“操作規程”,瓦檢員在瓦斯檢查過程中出現“三違”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在電氣焊及恢復通風時按規定檢查瓦斯,造成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要求及時填寫瓦斯牌板、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報表的,瓦檢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因人為原因造成瓦檢儀、溫度計等測量工具缺失、損壞的,瓦檢負賠償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