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轄區內的通風、防塵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負責轄區內的通風、灑水防塵工作。
第5條 負責巡查各用風地點的供風及通風設施情況,對發生的問題及時匯報,并根據情況處理。
第6條 正確分析、判斷各類通防事故隱患,發現異常立即匯報,采取果斷措施處理。
第7條 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
第8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落實轄區內的通風、灑水防塵工作,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巡查各用風地點的供風及通風設施情況,對發生的問題未及時匯報,處理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對轄區內通防事故隱患分析、判斷、處理不當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規定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通防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通防工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通防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