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責任追究
??????? 第3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維修工相應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及采取措施的;
???????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40條? 所轄設備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維修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41條? 在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機電維修工不參加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所轄設備的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 第42條? 機電維修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和洗煤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給予機電維修工相應的處罰。
??????? 第43條? 對所轄設備的運行情況負直接責任,否則,據情給予相應的處罰。
??????? 第44條? 及時參加安全學習、班組安全教育,未參加安全教育,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45條? 所轄設備在礦、廠組織的驗收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46條? 操作失誤導致本人或其他職工受傷害或者損失的,給予機電維修工相應的處罰。
??????? 第47條? 參加所轄設備的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所轄設備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經常不按章作業的,給予機電維修工相應的處罰。
??????? 第48條? 未有效實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 第4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給予機電維修工相應的處罰。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