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7條? 組織制定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和審查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失誤、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 第18條 對規程、措施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力,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管理責任。
???????? 第19條 未組織對業務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 第20條 未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或上報各種生產數據、資料和報表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 第21條 在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于工作失誤,影響安全生產的, 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 第22條 未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定期復查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 第23條 未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 第24條 未做好分管專業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的,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干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 (二)對干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采掘技術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2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