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技術科是礦井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對礦井采煤、掘進、巷道修護、輔助運輸、設計、礦壓、支護等技術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方針、政策、法規、行業規范、技術規范及有關規定、指令和煤礦“三大規程”。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礦長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做好業務保安和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參與研究、編制礦井遠景規劃、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安技措計劃和礦井生產作業計劃,并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工作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3條 優化采掘工程設計,保證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產接續,負責采煤、掘進等日常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 積極發揮生產技術管理職能,負責根據生產計劃指導施工單位編制施工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對施工單位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發現的技術問題。
第5條 做好采、掘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審批工作情況,杜絕無規程措施施工現象。
第6條 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負責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7條 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積極總結生產技術方面新經驗,推廣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創新力度,促進礦井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工作,推動科技進步。
第8條 做好技術統計,按規定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或上報各種生產數據、資料和報表。
第9條 負責支護材料的管理,確保支護材料的合理投入;負責礦壓觀測工作,提高觀測數據的可靠性。
第10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時,副科長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方針、政策、法規、行業規范、技術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生產技術科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參與研究、編制礦井遠景規劃、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安技措計劃和礦井生產作業計劃,并監督檢查業務范圍內工作的執行情況,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采掘工程設計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產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施工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未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發現的技術問題,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做好采、掘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審批工作情況,出現無“作業規程”、無措施施工現象,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未進行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生產技術科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于工作失誤影響生產的,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進行礦壓觀測工作,支護材料使用不合理,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