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助經理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者,對公司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對安全現狀進行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條 組織制定公司長遠安全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公司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負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解決重大隱患。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提出報告。
第七條 抓好職工安全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干部職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第八條 在新、改、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對其它重要的經濟技術決定,應負責制定具有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條 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分管領導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負責組織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并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