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廠技術員應協助廠領導在分工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洗煤廠技術員必須掌握洗煤廠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工作中應盡職盡則,切實搞好分管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技術組長認真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選煤廠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搞好本廠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所轄范圍內檢修、安裝、改造措施的編寫、簽批工作,并及時組織傳達學習。
第3條 負責大、中、小修時現場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4條 搞好全廠職工的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安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及隱患,編寫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第6條 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努力學習技術業務,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規定給予洗煤廠技術員相應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廠內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洗煤廠技術員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或在編制的施工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洗煤廠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及時編制大、中、修安全技術措施,造成無措施施工的,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按規定進行技術培訓的,洗煤廠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完成分工范圍內的工作,洗煤廠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責任追究條款,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