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帶工區翻車機司機是翻車機運行系統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職工作崗位上的安全生產工作。翻車機司機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和三大規程,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翻車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
上崗操作。
第2條、 翻車機司機要做到“三懂、四會” (懂結構、懂原
理、懂性能;會操作、會維護、會保養、會處理一般性故障) 熟練掌握翻車機的操作程序。
第3條、 工作時要隨時注意各部位聲音是否正常,潤滑是否
良好。
第4條、 司機上崗后要堅守崗位,不得脫崗、睡崗、玩崗,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檢查制度。
第5條、 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轉。
第6條、 熟悉設備性能,認真進行巡回檢查,防止設備帶病
運轉;當班出現問題及時向跟班人員反映、解決;難以處理的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工區值班人員反映。
第7條、 保持崗點清衛生,隨時清理機頭浮煤等雜物,作到
文明生產。
第8條、 按規定認真填寫崗點各項記錄。
第9條、 上崗后、下班前要及時將安全和生產情況向班長匯
報清楚。
第10條、 對本崗點的設備安全運行及人身安全負責。
第11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與翻車機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 偽造、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13條 翻車機司機對翻車機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負責;
第14條 翻車機司機對所發送信號清晰、準確程度負直接和主要
責任;
第15條 翻車機司機對跳汰機系統的使用負責,出現事故負直接
責任;
第16條 翻車機司機有對所操作設備負責,并積極提供現場使用情況、維護情況的責任。
第17條 翻車機司機對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翻車機司機對單位的機電事故,按規定及時匯報處理,并做好記錄,不得隱瞞事實或制造假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搞好事故分析負直接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