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用工具的計劃、發放及動態管理由機電科負責,并嚴格執行設備綜合管理辦法。
2、使用單位根據原煤生產、進尺、完成情況和需求,需領用新的專用工具時,必須提前3-5天報出計劃,并經分管礦長簽字。
3、專用工具中的煤電鉆每隊全年要配齊新鉆4臺,不足部分使用修復件。
4、專用工具的修復由機分廠負責,并對煤電鉆、潛水泵進行打號,凡修復的必須交回機電科設備庫。
5、若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丟失、損壞專用工具者,則使用、檢修(非正常損壞或丟失)單位要原價賠償,所賠款沖減指標。
6、凡交機分廠的專用工具必須由使用單位到設備組登記,辦理消帳手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