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參加機電設備檢查,并協助機電設備管理員進行設備管理。
第2條 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機電安全工作的重點進行技術把關,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的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3條 負責礦井斜巷提升、大型固定設備及皮帶刮板運輸設備排水系統的選型計算,斜巷管理技術檔案的收集整理。
第4條 負責編制大型固定設備及運輸專業各種設備、器材的檢驗檢測計劃,并跟蹤試驗檢測,及時將試驗報告的收集整理。
第5條 負責運輸設備采購技術要求的起草。規程規范規定的本專業內的各種記錄審查,收集、分類及歸檔整理。協助其他專業編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運輸設計,并制定、相應的設備接續計劃方案。負責機電設備月度檢修計劃的組織、編寫、報批。
第6條 協助其他專業編制采、掘等工作面的排水及管線設計。
第7條 負責機電月報材料的組織及編寫、報批。
第8條 負責編制機電設備月停產檢修計劃并按時進行審批,檢修完成對月檢修進行總結,寫出報告匯報。
第9條 負責組織或參與礦分管業務范圍內機電影響及事故的分析。
第10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1條 分管業務范圍內安裝、檢修工程、工作的現場專盯指導。
第12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解聘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編制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分管業務范圍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真意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機械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