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年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調度室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室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9條 在帶班期間調度室發現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0條 在帶班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